“烟是给我弟弟妹妹结婚用的,凭什么罚款2万?”江苏徐州,烟草局接到群众举报,从一女子家中搜出香烟条,便对香烟的所有人罚款2万多元,被罚者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院。(案例来源: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男子名叫高先生,是一名80后,平日里经营着一家烟草商行,店铺地址位于淮北市,而恰巧不巧,高先生的堂兄弟在邳州市也经营着一家烟草商行。据高先生称,因为堂兄弟的香烟的库存量很多,自己的香烟经常是入不敷出,所以自己就从堂兄处购进了条香烟,一方面是为了弟弟妹妹结婚时用,一方面是受朋友的委托,帮朋友购进,由于买回来没地方放,就放到了妹妹家里。事发当天,邳州市烟草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高小妹家中存在着大量香烟,便前去查找,但在高小妹家的院内,高小妹以没钥匙为由,拒绝开锁,烟草局在告知其后果,打报警电话协助,随后在民警的见证下,通过破坏锁具的方式,强行扣押了条香烟。随后,烟草局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对高先生作出罚款2万元,扣押所有香烟的行政处罚。高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到了法院,理由如下: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自己虽然是烟草零售者,但不能忽略自己本身是消费者,法律规定烟草零售者必须在当地烟草公司批发进货,但没有规定消费者也必须在当地购买。烟草局认为,自己卖香烟的情况下,还去外地购买香烟,不符合大众人的一般认知,其实恰恰是错误的。众所周知,香烟都是定量发放,自己的店铺香烟一直是入不敷出,如此大数量的香烟,自己如果从自己的店铺购买,那就代表着着自己的店铺要关门,所以自己为了让店铺正常经营,只能购买他处的香烟,自己的香烟全部用来销售。其二,自己的店铺在淮北市,香烟也全部从淮北烟草局购进,就算自己违法,也应当由淮北市烟草局处罚,邳州市烟草局不符合处罚的主体,所以处罚不合法。其三,烟草局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通过破坏锁具的方式,非法搜查高小妹的私人住所,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并赔偿破坏的锁具费元。高先生状告烟草局,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无论是高先生、还是烟草局,都得拿证据说话,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1、高先生辩解称自己的香烟系给弟弟妹妹结婚用。依据烟草局的查处情况来看,现场扣押的条香烟中,有55个品种,其中包括贵烟、利群、泰山等普通牌香烟,高先生作为成年人,和弟弟、妹妹经济生活早已独立,其辩解高达55个品牌的香烟,都是用作结婚,不符合常理。虽然本案的证据可能确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但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而《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属于高度盖然性,并没有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属实后,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以就本案而言,可以认定高先生在拥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他处批发香烟的事实。2、邳州市烟草局是否有处罚资格的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虽然高先生被查处的地方在淮安市,但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高先生在从邳州市批发想要的那一刻,其行为就已经违法,所以其违法第在邳州市,邳州市烟草局自然有管辖权。3、关于烟草局搜查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但并不影响烟草局的依法履职的行为。《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本案中,高先生存放香烟的地方无人员居住痕迹,与住所有着明显的区别,烟草局在告知高小妹后果,其仍然拒不开门的情况下,让公安机关民警进行了见证,符合法律规定。4、高先生提出索要锁具费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表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烟草局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高先生要求赔偿其损失元的诉求没有法律规定。最后,高先生最终输掉了官司,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