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倪方圆
6月5日,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泰安市泰山区昇昇烟酒超市经营销售假冒泰山酒仙、五岳独尊酒案。
案件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昇昇烟酒超市经营销售假冒泰山酒仙、五岳独尊酒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泰山市监罚字〔〕号,行政相对人名称为泰安市泰山区昇昇烟酒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JUXDD21,法定代表人李帅。
泰安市泰山区昇昇烟酒超市经营销售的酒仙、五岳独尊属假冒泰山酒,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收假冒泰山酒仙、五岳独尊酒,罚款人民币壹仟三佰捌拾元整(¥.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泰安市任意一家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